(2009)甬余商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岑×与孙建明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岑×,孙建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再字第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岑×。对方当事人(原审被告):孙建明。原审原告岑×与原审被告孙建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月10日作出的(2007)余民二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岑×不服该判决,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9年4月7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甬检民行抗字第31号民事抗诉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4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甬民抗字第3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再审。案经本院书面审理查明,2009年4月9日,双方当事人经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已就本案讼争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在人民检察院抗诉期间,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因此,再审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实际意义,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审 判 长 徐鸣捷审 判 员 陈苗荣审 判 员 茅忠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阮佳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