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同创石化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星光液压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同创石化有限公司,绍兴县星光液压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05号原告:绍兴市同创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坚强。被告:绍兴县星光液压泵厂。负责人:陈观锦。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同创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星光液压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同创石化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同创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星光液压泵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