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国秋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