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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江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XX海。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