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江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XX海。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