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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大勇与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勇,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沈大勇,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委托代理人:李德友,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平坝县,系原告表兄。被告: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池头庵村。法定代表人:郑伯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大勇诉被告慈溪市天文电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大勇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沈大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