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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民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滕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秀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滕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王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滕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秀君。本院在执行浙江滕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秀君(2009)台天民执字第35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处于对被执行人王秀君资产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08)余民二初字第354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施林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虚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