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龚明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龚明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99—1号原告:衢州市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五路316号。法定代表人:郑云,该公司经理。被告:龚明号,城区龚家埠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明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兴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的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龚明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的汽车一辆,查封价值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