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柳××与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80号原告:柳××。被告: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严××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09年5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