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甲与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甲,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10号原告:何甲。委托代理人:何乙。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6元,依法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何甲负担。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