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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薛城、邵建新与吕利福、杨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城,邵建新,吕利福,杨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423号原告:薛城,动路南湖碧苑5号楼1单元302室。原告:邵建新,田街道南堡村桐村。委托代理人:徐耀山,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利福,沈家振兴中路二巷。被告:杨秀林,松园路世通2号楼2—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城、邵建新与被告吕利福、杨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城、邵建新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城、邵建新以双方已达成部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城、邵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薛城、邵建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