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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王××、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王××,曾××,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大道××号。负责人:黄甲。委托代理人:苏××。被告:王××。被告:曾××。被告: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王××、曾××、温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396元,合计331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寿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