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小才与胡长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长江,胡小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长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才。上诉人胡长江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尉氏县,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