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张××、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12号原告:周××。被告:张××。被告:施××。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别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