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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张××、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12号原告:周××。被告:张××。被告:施××。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别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