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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袁××、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袁××,郭××,宓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00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宓乙。被告:袁××。被告:郭××。被告:宓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袁××、郭××、宓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干平审判员  张兴宝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