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46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蒋××。委托代理人:黄××。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依据,即《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在本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434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协商同意鉴定,而本案的处理必须以该案的鉴定、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寿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