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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46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蒋××。委托代理人:黄××。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依据,即《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在本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434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协商同意鉴定,而本案的处理必须以该案的鉴定、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寿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