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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钱甲、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钱甲,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钱乙。被告:钱甲。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钱甲、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马×负担。审 判 长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人民陪审员  周 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