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钱甲、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钱甲,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钱乙。被告:钱甲。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钱甲、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马×负担。审 判 长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人民陪审员 周 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