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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甲与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甲,许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93号原告:许甲。被告:许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与被告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甲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甲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许甲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