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甲与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甲,许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93号原告:许甲。被告:许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与被告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甲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甲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许甲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