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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15号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