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泰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泰龙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435号原告: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无锡新区旺庄镇新光村迎宾路旁。法定代表人:魏定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顾问。被告:浙江泰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银川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标。委托代理人:陈魏能,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无锡市方达利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美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飞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