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芳与杭州中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芳,杭州中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23号原告楼芳,经商,工人西路11号2幢503室。被告杭州中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苑17幢一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樊超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芳诉被告杭州中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芳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