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90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江××。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陈森程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