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奉化市××××服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27号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代××。被告:奉化市××××服装厂。住所地:奉化市××号。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560元,应收诉讼费14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