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