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实验公寓××楼××楼。负责人:陈乙。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计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史� � �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丽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