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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兴达钢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兴达钢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379号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龙州街道文昌巷25号。法定代表人:余雄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志良,龙游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兴达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永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森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靓,永康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达钢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龙游中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美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