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陶仕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陶仕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晨艳,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系该行职工,住玉环县珠港镇解放塘农场。被告陶仕良,浦镇隔岭村陶家巷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陶仕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