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宏丰××集团有限公司、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啤酒朝日股份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丰××集团有限公司,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啤酒朝日股份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691号原告宏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镇中秋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岑××。委托代理人孙××。原告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杭州××啤酒朝日股份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山崎××。本院受理原告宏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西湖啤酒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姚 俭审 判 员 林晓阳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