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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与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金夹岙村。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邬××的起诉。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