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与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金夹岙村。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邬××的起诉。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