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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游××,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9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游××。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游××、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游××、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对被告游××、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9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