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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89-00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昝某、王某、邓某、师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七里铺村十一组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89-00392号 申请人昝某、王某、邓某、师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七里铺村十一组侵权纠纷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7号、(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8号、(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7号、(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在2008年11月30日前给付上述申请人征地补偿款共计40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第十一村民小组在其村委会名下的存款41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89-00392-1号 申请人昝孝芹、王味花、邓千荣、师瑜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七里铺村十一组侵权纠纷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7号、(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8号、(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7号、(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在2008年11月30日前给付上述申请人征地补偿款共计40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依法强制在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上扣划了41200元,全额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7号、(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会 审判员刘江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朱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