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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国明与虞良友、舟山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明,虞良友,舟山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沈国明,市莼湖镇栖凤村栖渔2组364号。被告虞良友,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奥力孚公寓29幢503室。被告舟山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城新区6路。法定代表人虞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明与被告虞良友、舟山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9620元,由原告沈国明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