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国明与虞良友、舟山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明,虞良友,舟山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沈国明,市莼湖镇栖凤村栖渔2组364号。被告虞良友,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奥力孚公寓29幢503室。被告舟山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城新区6路。法定代表人虞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明与被告虞良友、舟山浩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9620元,由原告沈国明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