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石敏攀、邓盖贤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敏攀,李丽敏,邓盖贤,王坤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敏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丽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邓盖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坤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7日被关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刑初字第88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押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0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王坤安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群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四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王坤安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在浙江省台州市院桥区、温岭市、天台县、三门县,温州市龙湾区、苍南县、永嘉县、瑞安市、乐清市撬门入室,共盗窃作案63次。其中石敏攀参与盗窃41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47500元,8700美元,300港币;邓盖贤参与盗窃22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32800元;李丽敏参与盗窃43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97800元,8700美元,300港币;王坤安参与盗窃15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56200元,200美元,300港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王坤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公诉人当庭列举、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邓盖贤对被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石敏攀辩称,没有参与起诉书第35次、第47次、62次盗窃,起诉书第11次盗窃的美元只有4300元,第21次没有窃取200美元,第32次没有窃取金项链、金戒指,第41次没有窃取现金。李丽敏辩称,第4次只盗窃香烟3-4条,第17次没有窃取金手链、金手镯,第23次没有窃取金戒指,第29次没有窃取金首饰,第45次没有窃取金戒指,起诉书第11次盗窃的美元只有4200元。王坤安辩称,只参与起诉书第13次、17次、22次、23次盗窃。经审理查明:1、2007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伙同他人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张家湾村王宝存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2、2007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他人窜至乐清市乐成镇界岱村王赞法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600元、手机1只、铜钱1袋。3、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伙同他人窜至乐清市乐城镇东山南村吴文乐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23000余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及金耳环各1件(价值4980元),银元20余枚(价值3940元)。4、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石水华(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乐清市柳市镇昌岙村环城东路257-259号徐胜可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0000元、软壳中华香烟5条(价值3000元)、硬盒中华香烟3条(价值1260元)、冬虫夏草香烟4条(价值5000元)、红双喜香烟2条(价值140元)及小灵通手机1只、三星手机1只。5、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伙同他人窜至乐清市柳市镇后西烊村金阿雷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800元、五粮神酒1瓶。6、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伙同他人潜入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倪忠臣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300元。7、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等人,窜至乐清市XX镇三宅村朱仁娥家,窃取金项链1条和碎金(计价值687元),及银手链3条、银脚链1条、银项链1条。8、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等人,窜至乐清市翁烊镇曙光村郑银友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9、2007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伙同他人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万茗村林岩奎家,窃取人民币700元、数码相机1台。10、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温岭市大溪镇繁昌路101号赵守方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2000元、摄像机1台。11、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石永华、“阿郎”等人,窜至温岭市大溪镇繁昌路103号卢仙菊家,撬门入室窃取美元8500元及金手链2条、金戒指10余枚、金项链4条、玉镯2只。12、2008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到温岭市大溪镇明东路198号赵云玲家,撬门入室后打开保险柜窃取金元宝2个(价值26875元),及金手链1条、金戒指6枚、金方戒指1枚、金项链4条、白金项链1条。13、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到温岭市大溪镇站前路181号陈连菊家,撬门入室窃取电脑1台、手机1只、玉佩2只、汽车钥匙1把。14、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阿郎”等人窜到温岭市大溪镇国道路100号吴继玲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15、2007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219-1号王彩玉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16、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到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B区001号邹明华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17、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台州市院桥区繁荣大街137号郑振华家,撬门入室窃取保险柜1只、金戒指3枚、金手链3条、金手镯2只、手表1只、摄像机1台、XO洋酒2瓶及衣服、裤子、鞋子等。18、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台州市院桥新区潮路102号王冬春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19、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143号陈海勇家,撬门入室窃取电视机1台(价值4653元)及保险柜1只、电脑1台。20、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伙同石红平、石永华、“阿郎”等人窜至台州市洪家街道小板村鸿州小区洪伟萍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5000余元、保险柜1台及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等。21、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温岭市大溪镇站前西路86号阮曼利家,撬门入室窃取美元200元、港币300元、保险柜1台。22、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三门县海游镇平安路98号许周国家,撬门入室窃取金项链1条、银筷子1双、中华香烟1条、玉镯1只及银纪念章等。23、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乘坐被告人王坤安驾驶的出租车伙同石红平、石水华等人窜至三门县海游镇利民巷46号郑华亮家,撬门入室窃取铂金项链1条(价值1313元)、金戒指1只(价值1438元)及电脑1台、复读机1个、头灯1个、玉镯等。24、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伙同石敏雄等人窜至天台县赤城街道金龙路11-3号陈孝和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9000元、数码相机1台(价值855元)、中华香烟2条(价值840元)及玉镯1只、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脚镯1双、手机1只。25、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伙同石敏雄等人窜至天台县雁溪东路25号庞凤芹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2000余元中华香烟9包(价值540元)。26、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伙同石红平,李进红等人窜至平阳县鳌江镇旺市街21号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27、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李进红等人窜至苍南县文一街35号陈倩影家,撬门入室打开保险柜窃取人民币34600元、黄金项链2条(价值9400元)、黄金手链2条(价值28905元)、黄金戒指8枚(价值15813元)。28、2007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李进红等人窜至苍南县百有西街4号徐少桃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000余元。29、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石敏攀、李丽敏伙同李进红、石红平等人窜至苍南县百有西街38号张扬献家,撬门入室打开保险柜窃取人民币3000元、金戒指3枚(价值4628元)、金项链2条(价值9550元)、金手链1条(价值13131元)、白金戒指1枚(价值3708元)、金手镯1只(价值9550元)及玉手镯、银镯子等。30、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等人窜至苍南县金都别墅10幢曹庆杰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300元、数码相机1台(价值914元)。31、2008年l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平阳县镇城北小区的人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他人发现逃离现场。32、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平阳县镇后蛘街281号王秀娟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2000元、金项链1条(价值9808元)、金戒指1枚(价值2618元)、金手链1条(价值6549元)。33、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家窜至平阳县镇临区街35号郑良成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000元。34、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石永华等人窜至平阳县镇临区街95号缪茂海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35、2007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梅头镇罗梅大道93号陈秋家,撬门入室打开保险柜窃取人民币2000元。36、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永强镇永强大道2363号章魁华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48000元。37、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纪兴路114号人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2000余元。38、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伙同他人窜至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路87号人家,撬门入室窃取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2089元)及五粮液白酒5瓶、衣服被子等物。39、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石敏雄等人窜至乐清市乐成镇坝头村余云静家,撬窗入室窃取人民币600余元及三星手机1只、诺基亚手机1只。40、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邓盖贤伙同他人窜至乐清市柳市镇上游村30号郑祥斌家,撬门入室打开保险柜窃取金戒指2枚(价值2157元)、金项链1条(价值7188元)。41、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伙同石敏雄等人窜至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36号李永金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6000元、中华香烟1条(价值510元)。42、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石敏雄等人窜至天台县赤诚街道二里许巷7-8号许仁联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43、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石敏雄等人窜至瑞安市鲍田镇两大街230号戴王英家,撬门入室窃取手机1只。44、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等人,窜至瑞安市汀田镇联余路26号余金春家,撬门入室窃取保险柜1台、人民币200余元。45、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邓盖贤、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平阳县鳌江镇公园路别墅6幢2号苏伟伟家,撬门入室窃取硬盒中华香烟5条(价值2100元)、金戒指1枚(价值666元)、手机1只(价值1488元)及电视机2台、手表1只、数码相机1台。46、2008年2月份一天晚,被告人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等人窜至苍南县龙港镇百有北街71-号章成淡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47、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伙同他人窜至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31号杨乃训家,撬门入室窃取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725元)、金挂件1只(价值1300元)银元7枚(价值490元)。48、2008年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邓盖贤、李丽敏伙同他人窜至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753号吴声杰家,撬门入室行窃时被人发现逃离现场。49、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邓盖贤伙同李进红等人窜至苍南县龙港镇洪口路33号周巧明家,撬门入室窃取电视机1台(价值1729元)、电脑1台(价值137元)、保险柜1台内有金项链1条(价值3063元)、金戒指1枚(价值3063元)、银元6个(价值420元)。事后被人发现被告等人弃物逃离现场。50、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他人窜至平阳县陈家殿69号人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7000余元。51、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他人窜至平阳县柳王巷8号李洪文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900余元及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52、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平阳县访贤新村东3幢10号梁世颂家,撬门入室窃取金手镯1只(价值4210元)、金戒指2枚(价值1513元)。53、2007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苍南县人民路191号杨家将家,撬门入室行窃而未找到财物。54、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苍南县龙翔路3号人家,撬门入室打开保险柜窃取金项链1条。55、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他人窜至苍南县永感路79号陈爱沽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5000元。56、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李进红等人窜至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东蒙路91号陈安宁家,撬门入室窃取硬币10余枚。57、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李进红等人窜至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西湾中心路12号杨晓丹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800元、手机1只、金项链1条玉坠1只。58、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李进红等人窜至温州市永嘉县乌牛镇祥池西路27号金碎英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1000余元、金项链1条(价值2413元)、金戒指2枚(价值1206元)、金耳环1对(价值618元)、铂金戒指2枚(价值936元)及铂金项链2条。59、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李进红等人窜至乐清市盐盘镇后埭头村陈乐平家,撬门入室打开保险柜窃取人民币12000元、金项链1条(价值10086元)、金戒指2枚(价值1236元)及玉佩1只、玛瑙手链1条,60、2008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乐清市翁烊镇西北路95号上陈碎豹家,撬门入室行窃而未找到财物。61、2007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三重炉村中山东路516号黄爱光家,撬门入室窃取棉被1套、铜钱10余枚。62、2007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伙同石红平等人窜至乐清市北白象镇三重炉村南路42号黄春阳家,撬门入室窃取人民币6000元。63、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丽敏伙同石红平、李进红等人窜至乐清市柳市镇湖横村两西中路93号郑天乐家,撬门入室窃取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2232元)、金耳环1双(价值603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林岩奎、郑祥记、朱仁娥、王赞法、施志微、郑银友、金阿雷、吴文乐、王宝存、余云静、高建考、陈孝和、许仁联、阮曼利、李永金、王冬春、赵守方、陈连菊、卢仙菊、吴继玲,邹明华、许周国、陈海勇、郑华亮、王彩玉、郑振华、赵云玲、陈乐平、郑乐天、黄春阳、赵金连、陈倩影、陈秋、章魁华、张杨献、曹庆杰、周明巧、杨乃顺、徐少桃、王秀娟、苏伟伟、余金春、戴玉英、缪茂海、郑良成、杨家将、陈爱洁、李洪文、陈安宁、金碎英、郑陈梅、章成淡、洪伟萍、庞凤芹、梁世颂、杨晓丹、陈碎豹等人的陈述,分别证实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失窃财物的事实。(2)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王坤安的供述,分别供认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王坤安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在浙江省台州市院桥区、温岭市、天台县、三门县,温州市龙湾区、苍南县、永嘉县、瑞安市、乐清市撬门入室,盗窃作案63次,其中石敏攀参与盗窃41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47000余元,4500美元,300港币;邓盖贤参与盗窃22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32000余元;李丽敏参与盗窃43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97000余元,4500美元,300港币;王坤安参与盗窃11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4000余元。(3)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王坤安的辨认笔录,分别辨认并确认各自参与的盗窃地点。(4)浙江省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乐价涉认字(2008)525、694、95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价涉认字(2008)25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苍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苍认字(2008)534、48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分别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5)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刑初字第8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坤安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6)四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分别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和审查,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起诉书第11次盗窃的美元数额以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供述相互印证的4300美元认定。第4次、17次、23次、29次、45次、11次、35次、47次、62次、21次、32次、第41次的参与者及窃取的物品有二名以上同案犯的供述相印证并与失主的陈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坤安参与的盗窃除了第31-34次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外,其他盗窃事实分别有被告人石敏攀、李丽敏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指认,均应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敏攀、邓盖贤、李丽敏、王坤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盗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坤安在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予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敏攀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李丽敏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邓盖贤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王坤安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前鹏代理审判员 南凌志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