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3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包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