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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3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包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