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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某某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虞市××化××司、上虞市××化××司为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化××司,上虞市××化××司为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某某字第1246号原告:上虞市××化××司,住所地上虞市××官街××号。身份代码:14611028-8。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傅××。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社××楼。身份代码:78568795-6。法定代表人:陆××。原告上虞市××化××司为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在2008年11月3日和11月28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万元。该借款被告未能按约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转让债权964013.41元。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35986.59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因银行转贷需要,为规避“以贷还贷”引起的后果,原、被告经协商决定:原告汇入被告银行帐户100万元,再由被告以支付原告货款名义将该100万元汇入原告帐户。2008年11月28日原告将100万元汇入被告帐户,但被告未按双方商定的将100万元汇入原告帐户,而用于了自己进货。为此,经双方交涉,被告于2008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100万元。2008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12月5日止。上述被告共应归还原告2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2009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被告将在常州欧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1438653.41元货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以常州欧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州欧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438653.41元。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常州欧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438653.41元,原告自愿为其减免538653.41元,余款900000元常州欧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至此被告尚欠原告561346.59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企业询证函、欠条、借条、领(付)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和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某某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某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至今尚欠原告561346.5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已受偿被告债权1438653.41元后,再要求被告偿还1035986.59元,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被告共欠原告200万元之数额,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561346.5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4元,由原告负担4610元,被告负担95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2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份以后退,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