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谢某,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国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