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涂甲与涂乙、涂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甲,涂乙,涂丙,尤××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涂甲。委托代理人:卓××。被告:涂乙。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涂丙。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甲与被告涂乙、涂丙、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涂甲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圣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