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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涂甲与涂乙、涂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甲,涂乙,涂丙,尤××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涂甲。委托代理人:卓××。被告:涂乙。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涂丙。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甲与被告涂乙、涂丙、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涂甲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圣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