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与宁波市鄞州××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宁波市鄞州××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邵××。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宁波市鄞州××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8044845-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王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宁波市豪钰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功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