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与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065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韩××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