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华与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777号原告:杨华。委托代理人:卢军。被告: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木。委托代理人:朱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与被告嘉善县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0元,由杨华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