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俞××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97元,减半收取5298.5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 判 长 ���翁羽审 判 员 翁 华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增 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