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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95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俞××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97元,减半收取5298.50元,由原告潘××负担。审 判 长 ���翁羽审 判 员 翁 华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增 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