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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梅××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00号原告:梅××。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