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梅××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00号原告:梅××。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