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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帅××调速电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帅××调速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嘉兴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创业路××室。法定代表人:陆××。被告:杭州帅××调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瓶××镇石濑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帅××调速电机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帅××调速电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合作协议书第十四条的约定属于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此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十四条约定:本协议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诉讼人向当地的有关法律部门诉讼解决。该条款明显属于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属无效条款。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杭州市余杭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