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镇江××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机械有限公司,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镇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曾××村西××号。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戴××。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西××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1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