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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界首市亿通商贸有限与界首市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界首市亿通商贸有限,界首市亿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桥城。法定代表人:侯松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祥,系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界首市亿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楼滨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卫东,系界首市亿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国彬,系界首市亿通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界首市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坚审 判 员  徐廉球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飞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