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16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桐庐福海园林××有限公司与浙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福海园林××有限公司,浙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613-1号原告:桐庐福海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浙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区××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福海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福海园林××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在15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庐福海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15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喻文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缪诗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