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42号原告:姚××。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