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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42号原告:姚××。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