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立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少勇与郑元远、郑祥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元远,郑祥权,黄逊萍,陈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立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元远。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祥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逊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勇。上诉人郑元远、郑祥权、黄逊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郑元远、郑祥权、黄逊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元远、郑祥权、黄逊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忠秋审判员 陈莉萍审判员 杨 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