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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立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少勇与郑元远、郑祥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元远,郑祥权,黄逊萍,陈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立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元远。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祥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逊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勇。上诉人郑元远、郑祥权、黄逊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郑元远、郑祥权、黄逊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元远、郑祥权、黄逊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忠秋审判员  陈莉萍审判员  杨 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