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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兴奇与毛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326号原告:胡兴奇,个体户,住安徽省灵璧县尹集镇杜安村,现住台州市椒江区陵园路8号。委托代理人:张宝麟,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洪兵,企业经营者,住三门县小雄镇毛洋村上毛洋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奇诉被告毛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奇于2009年5月27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胡兴奇负担。审判长叶信峰审判员柯孔亮人民陪审员  柯小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柯登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