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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嘉善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嘉善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96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嘉善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善县××。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嘉善县××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