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59号本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案号“(2008)杭西商初字第2659号”应补正为“(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59号”。二、判决书第9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马丽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895元,由马丽负担。”。审 判 长 何 亦 波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人民陪审员 张 伟 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芸 来源:百度搜索“”